9月29日晚間,全國股轉公司表示,為落實新《證券法》精神,并與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規則》保持一致,全國股轉公司修改了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單元管理細則》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做市商評價指引》等16件業務規則的部分表述,將涉及“股票轉讓”的相關概念修改為“股票交易”。
針對目前全國股轉公司業務規則中仍有使用“轉讓”一詞的問題,全國股轉公司表示,及時啟動規則修改程序,將規則條文中“股票轉讓”“轉讓日”“競價轉讓”“暫停恢復轉讓”等有關概念修改為“股票交易”“交易日”“競價交易”“停復牌”等,以符合上位法規定,保持市場業務規則用語一致。
“這是向市場再次明確了新三板市場的定位。從交易的組織形式上,資本市場分為場內市場、場外市場。而場外市場一般用轉讓,場內市場用交易,兩類市場最大的區別在于交易的集中度。此次全國股轉公司修改措辭之后,再次明確新三板市場是場內市場,而且從各類業務辦理和措辭上與交易所一致,達到定位與實際工作相統一,強化市場對新三板定位的認知。”新三板研究人士劉子沐對《證券日報》記者表示。
銀泰證券股轉業務部總經理張可亮在接受《證券日報》記者采訪時表示,此次股轉公司修改16件業務規則,將“股票轉讓”改為“股票交易”這樣一個小修改,意義卻不一樣。新三板是一個中國資本市場改革的產物,改革往往沒有先例可尋,新三板兼有股權市場和股票市場的雙重屬性,所以在開始的探索階段,這種兼顧性在用詞上也都有所體現。
張可亮進一步表示,目前隨著精選層的推出,新三板市場的“四梁八柱”應該說已經搭建完成,市場層次分明,功能逐步健全。這個時候出現適時的修改措辭,一方面證明通過多年的探索和建設,各方就新三板的發展方向取得了共識;另一方面這對于明確新三板定位,澄清誤解,有著積極的意義。
全國股轉公司表示,2019年12月新修訂的《證券法》將新三板定位為“國務院批準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”,明確新三板掛牌公司為“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”,針對新三板二級市場交易均采用“交易”一詞,在法律層面明確了新三板場內、公開、集中市場的法律地位。前期全國股轉公司《股票轉讓規則》修訂時已更名為《股票交易規則》,并將條文中“股票轉讓”有關概念修改為“股票交易”等,與新《證券法》保持一致。
劉子沐告訴記者,與交易所用詞統一,向市場傳遞一個信號,從事新三板市場服務及業務,就必須按新《證券法》的要求。明確了資本市場相關的配套制度適用性。在資本市場上的各個參與主體涉及新三板工作時,不用再糾結其特殊性,方便了工作安排和工作規劃。企業與投資者享受與滬深交易所同等的政策約束及監管要求。同時,明確了各家交易系統、第三方行情軟件及相關服務機構,在工作中不用再糾結新三板特性問題。